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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用本单位商品作为礼品 用自己公司的产品作为礼品送人,应该计入比较好的科目应是哪个

时间:2024-04-26 15:19:33 浏览量:13063

领用本单位商品作为礼品 用自己公司的产品作为礼品送人,应该计入比较好的科目应是哪个?

用自己公司的产品作为礼品送人,应该计入比较好的科目应是哪个?

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,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,因此,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,应按成本结转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: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(四)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;(五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。

  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条规定,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

  (一)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;

  (二)销售代销货物;

  (三)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;

  (四)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;

  (五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;

  (六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,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;

  (七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;

  (八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……

  第二十三条规定,条例第十条第(一)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,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、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。

 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、形状改变的财产,包括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。

  纳税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修缮、装饰不动产,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。

  根据上述规定,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安装生产用机器设备,不属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、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,因此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。领用该自产设备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,不需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。